保險理財是很重要的事,畢竟有保險才能減少風險,且保險具有理財的功效;但也就是這個"理財",讓不少人誤解。
許多人都知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但是,愈來愈多的保單遭稽徵機關以「實質課稅」原則,將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或身故理賠金計入過世者的遺產課稅。
保險種類推陳出新, 甚至用保險包裝投資,以保險給付所得稅免稅之規定,規避應課稅之投資所得。為此,財政部於98 年11 月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 號函(以下簡稱98 年函釋),規範了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原則。這也是實質課稅原則應用於保險的體現。
是否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完全要看投保動機,立法的意旨是分散風險、填補損失、保障遺族生活。民眾投保時,難免會在稅法規定之下,達到某些節稅及資產移轉目的,但這並非立法原意,所以在運用實務上,要審慎規劃要保人、被保險人、身存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人選,規劃不當,就顯得投保動機異常。
進行保單規劃時,宜注意稅務機關實質課稅原則,有以下特徵:
一、 躉繳投保: 刻意降低遺產總額以逃避遺產稅。
二、 舉債投保:提高負債可以降低遺產總額,連帶降低遺產稅,而藉保險給付,又可將資產移轉給繼承人。
三、 高齡投保:老年人或高齡七十餘歲者,保費特別貴,自會增加稅務機關懷疑。
四、 重病投保:雖被保險公司加費承保,動機還是啟人疑竇。
五、 鉅額投保:數百萬至上億保險費,都可能被認定為鉅額,這還要搭配被繼承人其他資產而定。
六、 短期投保:投保後不久被繼承人即發生保險事故身故,這個期間仍視個案而定,兩年是一個普遍使用的參考值,但可能更長。
七、 保險給付低於所繳保費:保障成分低,可能被認定為非屬保險。
財政部有整理了19個案例,函送給壽險公會參考,裡面整理了一些過去被國稅局依據實質課稅原則而對死亡人壽保險金課遺產稅的特徵: 「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其參考特徵」
過去很多保險業務員引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為依據,建議客戶以保險做節稅規畫,特別是在客戶高齡或重病了,才匆忙想藉由保險的,把鉅額現金資產換成接近的身故保險金,企圖讓這筆保費因為轉換成保險身故保險金,在被保險人過世之後不會被計入遺產課稅。
所以,不要再拿保險做節稅規畫,對於中低資產的家庭而言,保險最主要的功能在於照顧遺族生活,至於高資產族而言,保險可以提供的附加功能是幫下一代或是配偶預留稅源的"機會"!
總之,保險!?不可能又儲蓄又能節稅!別再被保險業務員誤導!金管會也早要求保險業務員在銷售時,務必向保戶說明清楚,且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保險的訴求!